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八 )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
四、用人单位需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不然有补差额的风险 。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
注: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法定待遇标准支付差额部分,即补差 。
【相关问题】
一、浙江工伤认定期限规定是多久?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
二、浙江工伤8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浙江省工伤八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7个月 。
三、浙江省的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方面是怎么算的?
【答】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