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黑政发5号( 四 )


第二十四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政府另行确定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办法》第20条指出,“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办法》出台以前,黑龙江省的做法一直是“工伤补差”,即在数额不够的民事赔偿基础上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费用以供差额补偿,但如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某一伤残级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数额,该职工便无法在接受民事赔偿的同时,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办法》出台以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孙莉向采访人员透露,此次地方新规中既然没有写明“实行双赔”,差额补偿将仍是政府当前的处理办法 。数家该省律师事务所中主要代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对此却作出了不同的解读:根据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省内新出台的《办法》和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表述,黑龙江省目前认可的工伤赔付办法应当是支持除医疗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双赔”的 。
差额补偿”的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的说法有政策依据 。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3年89号文《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指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据采访人员了解,该省为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分别在2003年、2011年和2021年3次出台地方文件,但这些文件对工伤职工“差额补偿”的立场从未改变 。黑龙江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表示,除非经法院判决产生不同结论的判决结果,否则不可能“双赔”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提到工伤“差额补偿”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1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及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