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 十 )


第六十一条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 , 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 , 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并报劳动部备案 。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
政策解读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 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由于该《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 , 新《条例》的发布制定 , 有以下解读: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 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 , 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 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 , 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 删除了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 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
一、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 对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 发生工伤争议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
二、待遇标准提高
目前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 , 最低地区为三四万元 , 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 , 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 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 , 《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 , 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 ,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 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 , 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 , 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 , 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