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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
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