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参考15份(13)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水箱 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 。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 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
六、进取、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
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