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二 )


4、法定代表人2寸彩色照片2张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及批准证书)
6、其他材料(工商有模板)
(1)授权委托书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董事、监事成员名单
(6)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不设董事会,则提交执行董事、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注册地点落实证明或厂库、房租赁合同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条件及所需的材料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