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公司要多久( 四 )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前6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驻在期限或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 。需要行政审批的行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办理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时还需交批准文件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需办理年度检验 。
八、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申请登记 。
2、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
九、关于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度检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请注意每年的联合年检期限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验 。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3、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
4、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在外省市设立或注销分公司,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或工商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
5、企业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前,不得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
7、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8、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O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十、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海关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海关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