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的利弊( 三 )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
(6)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达到25%的,应当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