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如何注册外资公司( 二 )


苏州外商投资备案操作流程解读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从10月1号开始,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经过自贸区实践之后,正式在全国范围实施了 。实施的标志就是10月8号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今天,就10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办法》,结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今年第22号公告内容,来给大家详细解说下 。
在《办法》中有三条讲到了适用范围 。首先是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于本《办法》 。这条说的很明确,通俗地翻成自贸区的语言就是清单外就是备案,清单内还是保持原有的审批管理 。
第三十三条是对于港澳台投资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适用于备案管理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这个法案的备案和今天介绍的《办法》稍有不同,但总体上来说是一致的 。
审批范围
(1)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继续实行审批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2021年的22号公告,明确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就是2021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产业指导目录里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和高管要求的这些条目,就是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你投资到这些措施或者条款,就是要审批 。没有涉及到这些条款,只需要备案就可以了 。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审批
同时,22号文还规定,并购涉及到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的规定办理,即所有的外资并购都要来审批 。在这个公告的范围以外,其他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都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商务部条法司专门解释,有一个对企业利好的消息&&针对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办法》的第六条明确,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所持股份累计变化超过5%,或者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时候,就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或者外商投资的新三板的公司,股份变化了1%,可以不来备案,只有变更超过5%,再来备案,这样也是方便了上市公司或者所谓的公众公司,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来进行股权的变更 。
即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完了之后,它由内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资企业了,那么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再发生变更的时候,就要看这家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是涉及到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果不涉及的话,后续的变更就用备案,如果涉及了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还需要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