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三 )


(2)申请公司名称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应在公司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a)组建外商投资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
(b)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或有关设立外资公司的报告和地方政府的书面答覆;
(c)中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以及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登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核发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外商投资公司可在合同、章程中使用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但不得在公司登记之前以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登记核准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
(3) 报送正式申请文件
(A)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a)设立合营公司的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
(d)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e)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设立该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a)、(b)、(c)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B)申请设立外资公司,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外资公司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外资公司章程;
(d)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e)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f)地方政府的书面答覆;
(g)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h)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
上述(a)、(c)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b)、(d)、(e)项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公司,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
(4)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如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有不当之处,可要求限期补报或修改 。
审批机构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公司的审批,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批准与否 。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
(5)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如下主要文件:
(a)《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书(表)》;
(b)外商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c)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d)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