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二 )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 , 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 ,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 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 ,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 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 , 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 ,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 , 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 , 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 , 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 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 , 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 ,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 , 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 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 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
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