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 二 )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 。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 。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
(三)新旧法条对比
原法条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新法条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 。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