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范本10篇(21)
第20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职责 。
第21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
第22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 。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
第23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资料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职责 。
第25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职责 。
第26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
第27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
第2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十: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管理及时回收账款制定本规定 。
第2条:各部门要定期检查销货收人资金回笼状况对没有及时回收之货款要登记造册安排专人催欠 。
第3条: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
第4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
第5条:赊销商品前销售人员应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并报告销售主管 。赊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赊销 。
赊销产品时能够要求客户带给相应的担保 。如果是财产抵押担保对抵押物应当办理登记 。
第6条:应收账款实行每月向主管经理报告一次制度 。各单位于每月3日将上一个月的应收账款状况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报公司主管经理 。
应收账款报告的资料包括:欠款单位、欠款数额、欠款时间、经办人、是否发出催债的书面通知等 。
第7条:财务部对到期应收账款应当书面通知该账款的经办人 。由经办人负责催讨账款 。
经办人应当每旬向财务部报告一次催款状况 。应收账款到账后应当及时销账 。
第8条:对于欠账人赖账不还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据合同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采取法律手段催讨欠款的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公司经理会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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