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个税改革最新消息,重庆个税起征点上调方案

1月13日,重庆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
重庆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自1月14日起施行 。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于1月16日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新公布 。
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
“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执行,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以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
税务机关将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
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
不缴或处最高5倍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予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需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