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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 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 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
第十四条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 ,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 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 , 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 , 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 , 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
第十五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 , 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 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
第十六条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 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 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 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 。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 , 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 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