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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 ,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 , 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 , 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 , 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
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 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四条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