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新规定( 二 )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 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
问: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所以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 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 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 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万元 。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有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1)自1月 1日至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 (含 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