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1年葫芦岛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葫芦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1年葫芦岛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第75号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张竞强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整体改善居民住宅条件和照顾低保户有房住、住得起房为标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的原则 。
第四条全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进行 。连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锦北小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 。
第五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棚户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
第六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间,税务、文化、教育、邮电、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办理迁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受拆迁人委托,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评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
第八条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应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
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1990年3月31日)建筑的没有产籍的房屋,依据《葫芦岛市棚户区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予以界定和确权 。
第九条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
第十条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拆迁有照(证)的房屋,按原房屋照(证)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 。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证)房屋,参照有照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 。
(三)拆迁棚户区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评估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