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1年葫芦岛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三 )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