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个税起征点调整改革方案
2021年江西个税起征点调整改革方案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自5月1日起,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流转税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原在我省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已全部改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 。为深化国地税合作,便于国税机关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调整并统一相关征收规定 。
(二)“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问题,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管理,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再次明确 。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征收率(预征率)进行了明确 。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问题
《公告》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即全省范围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包括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
(三)关于临时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公告》对委托代征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
关于1.5%预征率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个人,大多为从事生活服务业取得小额收入的纳税人,利润率较低 。(2)综合原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以及考虑到减轻该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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