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个税起征点调整改革方案( 二 )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五)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据此《公告》规定,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已有明确,本公告为再次重申及明确 。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2021年江西个税起征点调整改革方案】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简并征期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期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