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九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九江市人民政府第51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征收市区范围内(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及国家、省政府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
第四条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

第五条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

第六条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具体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分局负责征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

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下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