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九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四 )


第十七条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地中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
征地工作经费按2000元/亩安排,列入征地成本,国土部门、乡(镇、街道)、村之间具体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三方实际承担工作量情况在征地实施方案中进行确定 。

第十八条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附着物和青苗;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超过两年的 。

第十九条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探索重新择业、入股分红、纳入社会保障、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
各区(管委会)必须设立社会保障专项费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支付 。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后,需要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的,必须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

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监管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支付、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属区政府(管委会)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管委会)财政局从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予以支付 。

市级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予以支付 。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按重大项目有关文件执行 。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农业、人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村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