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如何写?( 五 )


2、个人的一点意见:就我个人认为审委会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其介入的时间不对,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从立案到发出判决其没有必要介入,因为有合议庭就能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其判决也能比较公正因为少了好多外界的干扰,那么审委会应该在什么时候介入呢?在案件中有这样两种案件审委会是应该介入的,一种是发回重审的,证明案件在本院审理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审委会就有必要介入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这里顺便说一下,由于审委会组织的特殊性其具有一定的行政,纪律处罚能力)是继续办案的法官有所参考 。第二种案件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证明案件在本院审理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审委会就有必要介入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这样做的好处是即划清了责任的归属,又能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还能杜绝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
三、专业知识的认识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原告宋占科与被告温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4年2月,原告宋占科首付110400元从武威金鹏公司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款为276000元的柳工50C型装载机一辆,购买后即租赁给被告温继龙经营使用,在被告经营期间,原告分两次向金鹏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9052.11元,被告分多次替原告向金鹏公司偿还贷款本息96000元,后原告以房产一套抵顶结算清了金鹏公司的剩余贷款本息 。另外,在被告经营期间,被告借给原告借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原告出具了借条 。2005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将30000元的借款算作被告向原告交纳的租赁费,原告收回了其向被告出具的20000元的借条,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8000元的租金后,双方签订了《装载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
一、乙方(被告温继龙)支付甲方(原告宋占科)现金58000元整,甲、乙双方就2005年3月20日前的租赁关系终止;
二、甲方于2005年3月20日起将装载机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
三、租赁费的计算按总租赁费112000元计算;
四、租费缴纳,2005年6月前暂不缴纳租费,租费暂用于乙方经营使用,2005年7月起每月支付租赁费10000元,每月的租费在上月的30日缴纳,六月三十日交12000元,2006年6月30日前必须交清全部租赁费;
5、乙方在2006年6月30日前不论何时交完租赁费装载机所有权归乙方,甲方给乙方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