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如何写?( 六 )


八、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按时缴纳租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装载机,乙方必须保证装载机完好,2005年6月前期间必须计算租费;
九、以上条款双方必须认真遵守,若任何一方违反给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2000元,尚欠80000元 。原告以被告违约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装载机并承担协议签订后至装载机返还前每月10000元的租赁费,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双方之间系融资租赁关系,同意返还装载机,但要求原告返还收取的全部租赁费 。
(二)合议庭及审委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倾向性意见):虽然原告购买装载机后就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且协议中有被告若按约履行协议后就取得所有权的约定,但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在被告向原告支付58000元的租金后,之前的租赁关系终止 。而且融资租赁关系中对出租人有特别规定,必须是经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案中原告不符合该特别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租赁协议,但从协议内容看,如果双方按约履行协议,装载机的所有权将转移给被告,因此双方之间可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且双方签订这种名为租赁关系实为买卖关系的协议时,显然考虑到了协议签订前被告经营使用原告装载机并支付租金的情况,只不过在该买卖关系中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是被告必须按约定分期按时付清货款,即协议约定的租赁费 。现在被告没能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按原告的请求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相当于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既约定了返还装载机和承担2005年6月前的租赁费的违约责任,由约定被告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显然高于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考虑到装载机自购买后就一直由被告经营使用,被告也已支付了大部分租赁费,而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载机的请求也是依据双方协议主张的违约责任,被告在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宜再承担返还装载机和其他的违约责任,装载机可归被告所有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同期满后的租赁费,因双方之间实质上是买卖关系,且被告已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故不应再支付该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和第一种意见一致 。但同时认为,在协议签订前双方就是租赁关系,且该租赁关系双方已结算清楚,并予以终止 。至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如果被告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租赁费,则该协议可认为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 。现在被告没能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租赁费,该协议只能认定为一般的租赁协议,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 。被告没能按约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租赁费,应按原告的请求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返还装载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和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当 。原告要求支付2005年6月前的租赁费本身就是依据协议主张的违约责任,又主张让被告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第三种意见认为(审委会意见):基本同意合议庭第一种意见处理不以融资合同处理,但是却不能认为是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合同,由于执行的原因和公平原则被告不再承担违约金自付清租赁费,装载机判归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