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 , 是指合同期限届满 , 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 , 经协商一致 , 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 , 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 特别关注hr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案例 。另外 ,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的帮助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 , 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 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 。2000年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 。通知里讲 , 王某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 , 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 , 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 , 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经了解 , 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 , 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 , 离家又比较近 , 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 。可是上班刚满半年 , 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 , 一年后 , 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 。这次住院治疗 , 加上出院后的休息 , 他连续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 , 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 , 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 , 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要求王某自己承担 。开始 , 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 , 接受了企业的决定 , 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 , 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 , 企业不能不要自己 。该企业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 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 , 企业有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