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探亲假期的规定( 二 )


(2)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属流动工作、出国援外、常驻外地(国)等 , 但户口与员工在同一城市(含郊区县市)的 , 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
(3)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或员工与配偶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
(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 , 员工在探望配偶时 , 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 , 因此 , 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5)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 , 在当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 , 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但员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养 , 可以按规定报销路费 。
(6)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 , 在生育休假期间 , 超过国家计划生育有关产假休息的天数以后 , 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 , 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
(7)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员工 , 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 , 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
(以上内容摘录自公司钢政规〔2014〕113号文件)
可以看出来 , 很多武汉周边城市的童鞋都不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了 。不过 , 自从发展“8+1”城市圈后 , 很多地方都通了城际高铁或者动车 , 回家时间比青山到汉阳还要短 , 周五下班轻轻松松就回趟家啦!
相关知识1、婚假:
符合法定婚龄而未达晚婚年龄的 , 婚假为3天;晚婚者在3天婚假基础上再增加15天 , 即晚婚假为18天;再婚员工不能享受晚婚假,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死亡时 , 可给予员工丧假3天 。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 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 , 另外酌情给予路程假 。
(1)凡实行计划生育的产妇 , 分娩时休产假98天 , 难产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2)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 , 增加产假30天 , 其配偶经本人申请 , 可给予10天陪护假 。再婚夫妻 , 女方未生育过子女 , 符合政策规定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可享受晚育产假30天 。
(3)对已婚晚育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 , 产假可延长至180天 。
(4)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的女员工 , 经本人申请 , 单位批准 , 可提前请产假休息 , 产假从休息之日起计算 。
(5)孕期未满12周流产的(含宫外孕)给产假30天;孕期在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的 , 给产假45天;孕期28周以上分娩出死胎、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 , 其产假9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