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吉林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吉林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二 )
(二)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 , 已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 , 以月计算 , 分季缴纳 。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 , 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
第八条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拆毁、出售或出租房产 , 发生住址变更、租金收入变化、产权转移、改变房产用途等 , 均应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变更手续 。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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