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湖北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二 )
(三)房产税的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房产税的税种登记包括: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等内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出租承租人名称、出租房屋所在地点、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房屋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租人、承租人名称、承租租金支出及转租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
(四)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州、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
(五)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或注销房产税税种登记 。
(六)房产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七)房产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房产税税种登记后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产税税源的管理,掌握房产税税源状况 。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房产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掌握纳税人的住址、房产原值、评(重)估值,或租金收入,以及其变化情况 。建立房产税税源册籍;县(市)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房产税的税源册籍 。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1.按房产原值(评估值、重估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
第八条纳税人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屋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
享受房产税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税、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 。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委托代理申报 。委托代理申报必须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委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代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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