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湖北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三 )


根据房产税具体情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 。
自核自缴房产税的纳税人或纳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交税款 。
为便于对房产税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和对出租房屋实行源泉控管,经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采取委托房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代征房产税 。实行委托代征的,应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一)没有记载房产原值或会计科目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
(二)房屋出租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或与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相比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无租使用房产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附送有关资料 。
房产税的减税、免税,按税收有关减免税程序报批 。
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
第十三条对误收、误缴房产税的退税,税务机关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
第十四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漏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漏缴税款不足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漏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十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 。
追征期应从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务稽查规程,加强对房产税的稽查工作 。对房产税的稽查可根据实际,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促使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准确自行申报纳税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