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山东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二 )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拥有或使用房屋三十日内,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据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原值,以及出租的租金等情况,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以及新增加房屋,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亦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租赁房屋的合同、租金、面积、座落地点等事项向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据此以及纳税人的申报,向出租人征收房产税 。凡是租金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 。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税额由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 。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军队、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依照规定暂给予免税 。上述单位、个人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发给《免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免税证》实行年检制度 。不按规定申报和领取《免税证》的,由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十二条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需要减免税的,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房屋承租人不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听证的具体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
第十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六条房产税纳税期限,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申报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每季申报缴纳一次;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 。具体申报缴纳时间由县(市)地税机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