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新旧所得税政策的比较与分析

以2003年1月1日为界 , 纳税人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行两种所得税政策 , 即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财税字[1997]77号文件 , 2003年1月1日之后执行国税发[2003]45号文件 , 本文试对两个所得税政策进行对比 , 以引起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的注意 , 正确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作出所得税处理 。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新旧所得税政策的比较与分析】一、两个所得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文)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 ,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 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 , 须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 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 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 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 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
另外 , 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得税处理相关的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除另有规定者外 ,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
二、两个所得税政策差异分析
除两个所得税政策适用的时限不同外 , 财税字[1997]77号(简称前者)、国税发[2003]45号(简称后者)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即不纳税 , 而是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当期才发生纳税义务;后者在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当期 , 将确认的取得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纳税 。
2. 税款所属期不同
前者税款所属期可能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当期 , 也可能不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当期 , 其税款所属期取决于出售或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当期;后者税款所属期原则上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当期 , 但当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 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税务机确认 , 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