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作总结写法怎么样?( 十 )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 。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
从法律层面而言,工程变更签证,是一个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而对原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的过程 。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只有发包人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而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往往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方式进行的,而承包人就该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往往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 。这一切往往均与送达的概念连在一起 。司法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受送达人送交有关的文件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司法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邮寄、委托、留置、转交、公告六种送达方式 。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用比较多的送达方式主要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当事人在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时,应注意送达人不仅要取得曾经送过的证据,而且要取得曾经过对方收到过的证据 。在应用邮寄送达中,严格说,必须采用挂号邮寄,最好采用双挂号 。在采用挂号邮寄中必须写明邮寄的内容 。对特别重要、特别敏感的文件可采用公证加挂号的办法进行邮寄送达 。如果碰到拒绝签收的行为,可采用“电信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办公证”等方式 。如果确实送达了,但相对人就是故意不作明确表示,这种情况在施工实际中经常会碰到 。为此、要充分利用默示条款 。
为了避免对方不作明确的表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作为默示 。而这种约定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期限,二是超过期限的默示所代表的意思表示 。所以,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对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有一个分类,对于施工方来说即“发包方默示”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