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作总结写法怎么样?( 九 )


②、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的无效 。具体为:a、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b、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总承包人将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无论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也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分包);c、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的(转包) 。
⑵、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便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承担和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本可取得的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后果
①、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缔约过失处理,有过错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依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已获财产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
②、工程已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a、合同应终止履行;b、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c、赔偿损失 。
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按最高院冯小光法官观点,在本情形下,不区分过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包括利润在内的工程价款,参照的实质性含义可以理解为“按照” 。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应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新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承包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
④、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对非法所得收缴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因其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对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如合同中约定的利润、管理费等)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 。
4、工程量变更宜产生法律纠纷 。
施工企业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或者自信发包方不会赖账等原因,没有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签证,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引发双方意见的不一致时,没有证据支持自己要求付款的请求;另外,如施工方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来的其他证据文件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若施工方上述证据材料都没有时,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上升到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支持 。
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如果因此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但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