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指的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
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正式施行 。相较于此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工作实践,《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矫正法》)有哪些创新,又有哪些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进行学习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一、社区矫正工作目标
《实施办法》第1条的表述是“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矫正法》第1、3条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显然,《矫正法》淡化了“改造”的烙印,更强调帮助矫正对象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 。
二、社区矫正工作性质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直把社区矫正工作定位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矫正法》第1条规定: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定位为“刑事执行”,从社区矫正四类对象的法律地位、义务来看,这样定性更为符合刑罚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三、称谓
《实施办法》称谓为“社区矫正人员”,在实践中又有称“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社区矫正法》明确称谓为“社区矫正对象” 。使用“社区矫正对象”称谓更人性化,防止标签化称谓(服刑人员),更符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目的任务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四、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从“主管”代替“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实施办法》赋予的“指导”职能交由社区矫正委员会行使;“组织实施”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则由“承担日常工作”转变为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

人民法院职责
一是新增确定执行地职责 。《矫正法》第17条规定:百思特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
二是新增决定逮捕职责 。《矫正法》百思特网第47条规定:被提请撤缓撤假的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
三是提请减刑法院不同 。《实施办法》规定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矫正法》规定为执行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
四是提请撤缓撤假法院不同 。《实施办法》规定为原裁判人民法院;《矫正法》规定为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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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检察院职责
一是取消社会调查的委托权 。根据《矫正法》第18条的规定,只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才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
二是取消收监执行建议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的,得先征求检察院意见;《矫正法》第4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
三是监督的依据、范围更加规范 。检察院依照法律(非部门规章、文件通知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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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安机关职责
一是新增执行逮捕、追捕职能 。《矫正法》第47、5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