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拆迁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 )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53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30 。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49.8965
贷:开发产品
3249.8965 。
税务处理如下 。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房企拆迁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因此,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万元)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 。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 。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 。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 。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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