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部直管的跨地区项目部纳税地点争议( 三 )
国税函[2010]39号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只考虑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企业的征管方式 。但如果建筑企业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形式,按国税函[2010]39号政策实施,地方税源利益诉求将无法得到满足 。例如,某建筑企业所在地为北京,在武汉、杭州、上海设立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法人所得税制原则都将汇总到总部纳税 。异地项目部所得税没有任何税源,但异地项目部在当地施工,所得来源于异地,必然会享受或消耗当地的公共资源 。从财政平衡角度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真是考虑了建筑企业组织的多样性和地方税源利益诉求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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