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税收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挑战,本文从电子商务对我国流转税几个主要税种的影响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说明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冲击程度 。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一个《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由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知道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经营形式 。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税收提出新的挑战,其中电子商务对我国的流转税影响最大,本文试图在其对我国几个流转税主要税种影响方面做一些分析:
一、对现行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通常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在电子商务离线交易情况下,使用现时增值税规定问题不大,而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情况下,如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化商品,销售者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 。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 。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派,同一台计算机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计算机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隐藏身份 。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这将导致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为继,并且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产生了问题 。
1.在线交易对增值税的影响
(1)在线销售适用税种问题 。对于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适用税种,按照现行规定,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其他数字化产品如电影、书籍等在线销售时,是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征收营业 。
(2)在线销售海关代征增值税的问题 。当国内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的在线销售方式向国外购买数字化产品时,通过网络直接将产品下载到最终用户、不需要经过海关,因此海关将无法对这部分产品代征增值税 。而且,对这部分进口产品,税务部门是否有征税权,以及如何行使征税权,现行税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政策把握;即使税务部门可以行使征税权,如何征税也是问题 。购买者是普通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税务部门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因此,在线交易将直接导致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少,大量税收将会流失于网络的无形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