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划拨资产涉税问题分析

总分公司划拨资产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是常见的现象 , 其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 很多企业并不清楚 。本文对此分析如下 。
涉税的划拨资产 , 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 , 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
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 ,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 , 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 , 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 ,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 , 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 , 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
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 , 对于货物 , 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 , 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 , 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 , 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 所称销售货物 ,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有偿 , 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 , 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 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 , 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 , 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 , 总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 贷记“固定资产” 。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 , 贷记“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