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划拨资产涉税问题分析( 二 )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 , 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 ,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 , 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规定
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 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问题 。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 应视同销售处理 , 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 , 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 , 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 , 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的规定 , 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 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
关于契税 ,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 , 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 , 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总分公司划拨资产涉税问题分析】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 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 , 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 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 , 属于内部业务活动 ,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 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 , 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 ,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 , 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