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商品外销的会计处理( 三 )


(四)出口销售退回商品
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 。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 。应按重新出口处理 。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库及调换商品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 。对退回的商品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商品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 。但调换发运商品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同时调增出口外销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