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争议的分析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分支机构认定等事项纷争不断,一些争议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感到困惑 。
争议一: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但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又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政府据此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 。而且由于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所以很多项目只能以总机构的名义才能进行 。笔者建议,应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
争议二:《外管证》到底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 。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的《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 。那么,到项目所在地报验到底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
笔者认为,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即可 。
争议三:总机构税务机关该不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