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争议的分析( 三 )


解决此争议,辽宁省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按此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可作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