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售楼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三 )


售楼部利用会所作为营销设施,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就是要根据以上规定,区分该会所的建造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方式:
(1)如果该会所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例如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则该会所的建造费用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 。
(2)如果该会所属于未来出售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将该会所视为独立的开发产品和成本计算单位,按照开发成本的具体成本项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
(3)如果该会所属企业自用,则成本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会所自用,相应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出租使用的话,则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