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六 )


7、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价,对乙方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行为进行诊断和做出相应的评断 。
8、协议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
2、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3、招收录用和转换岗位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记录在案,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可进入其生产现场工作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同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操作证方可上岗 。123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电力安装施工合同 。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