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三 )


第五条 合同计价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方式计价,即沉降观测每点次按元、沉降基准点埋设费用按元/点 。沉降观测总次数暂定点次,沉降基准点暂设点,
观测预算总价款(含税金)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
该包干单价已包括设备进退场费、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深式埋设费、沉降观测点埋设费、观测费、资料整理费、出报告费、工程验收配合费、水电费、税金等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因任何理由予以调整 。
2、工作量按实结算,以双方现场每次观测后的签证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项目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人员 。
3、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
第六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甲方派员现场协助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 。
2、甲方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观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观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
3、向乙方提供观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观测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
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
5、按相关规定办理观测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6、及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7、在乙方出具沉降观测报告及相关文件后,甲方应在5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确认 。
8、甲方对乙方提供任何资料(含阶段性成果)的审核、确认或同意,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 。
(二) 乙方义务
1、乙方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观测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观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
2、自 建筑物从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成后开始第一次观测,地下室共进行次观测;±0.00层以上每隔三层楼板拆卸支顶后的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建筑
物封顶后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 。
3、建筑物竣工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第一年度的半年内,乙方每季度进行一次观测;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当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应按甲方的要求增加观测次数,费用按实际次数计算,以原始观测记录为准 。
(1)建筑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