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买卖合同( 四 )
第七条 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先交主办单位签章后再交买方保存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主办单位(签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南
1、(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一式四联,可无碳复写 。为增强复写效果,请在四联合同下垫上硬板,填写时请用力 。
2、空格和横线位置是为当事人预留的填写空间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入相应文字,未发生的项目可不填写 。如家具种类较少,一种家具可占用表格中两行以上空间 。“□”后的内容为选择性内容,当事人务必根据实际情况以打勾的方式选定相应内容 。
3、“合同编号”由家具企业或家具市场自行编制 。
4、“商标”是指家具使用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不是家具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商号 。
5、“产地”是指家具生产、加工并被制造成型的国家或城市,如美国、云南、北京等 。
6、“主材/面料”用来标明家具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面料情况,如紫檀、牛皮、化纤、纯毛等 。使用进口主材或面料但在国内最终制造完成的家具,应在此栏填写主材或面料的产地及种类,如巴西花梨木、澳大利亚牛皮等 。请注意与“产地”的区别 。
7、“辅材/五金”用来标明家具非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五金件情况,填写要求请参考“主材/面料” 。如辅材或五金件种类较多,可挑选消费者较为关注、价值较高或容易出现问题的一至两种填写 。
8、“边材状况”仅在销售红木家具时填写 。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红木家具中边材所占的比例,也可同时注明使用边材的大致部位 。
9、“送货费”仅在需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送货费用的情况下填写 。
10、如对家具收取折扣价、优惠价的,可在“合计”小写金额后加以注明 。
11、“验收说明”是对交货时家具状况及争议解决有关问题的书面记录,应在家具实际交货验收后填写 。如验收后无争议的,选择“验收合格”;消费者支付完剩余货款的,请同时选择“货款两清” 。如验收后有争议的,选择“问题及解决方案”;争议较大导致消费者拒收家具的,选择“拒收及原因” 。“验收说明”填写时应将合同“送货联”与“买方联”上下重叠,在相应空白处进行二次填写,保证双方当事人均能保留一份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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