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合同( 四 )


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九、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返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 。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 。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3天维修、保养车辆的时间,不得扣除租赁费,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二、价款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 。本合同共打印2份(每份2页),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吊车租赁合同


承租方: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需用乙方汽车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 。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机型机号:
2、租赁期限:采用包月租方式,期限为
3、作业范围:
4、租赁价格:汽车吊固定部分为/月,车辆加油由负责,乙方食宿由 负责 。
第二条 结算方式
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每月付清租赁费 。
第三条 安全责任
1、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执行,甲乙双方均有权阻止对方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 。
2、由于甲方对施工现场地面和地下设施、设备重量申报不清而造成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
3、由于乙方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
4、由于甲方指挥失误或安全措施未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
1、租赁期间由甲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按生产需要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指挥、调配,但不得转让、转租、变卖或抵押乙方的设备,不得擅自转移至合同外的作业地点,不得自行操作乙方设备,如果因此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