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来源:刑事问答

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能否退查?

答:
一、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 , 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解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 , 所以没有必要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期限 。

二、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 , 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 则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解读:一是对于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 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 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性侦查;二是案件只是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 , 而自己又有能力侦查的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 。

三、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 , 不用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天)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 , 但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调查)完毕 , 且补充侦查(调查)应当以两次为限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限 , 但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羁押 , 所以可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期限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 , 不用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天)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的规定 ,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调查)完毕 , 且补充侦查(调查)以两次为限 。

四、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 , 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的 , 至少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 , 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 , 经检察长批准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 , 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两次仍然证据不足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证据不足 , 认为没有二退必要的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但至少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