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过春节的十大新民俗如何写?( 六 )


亮点五 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一直是投资类公司耿耿于怀的内容,被不少企业或专家抨击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却是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原《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也变相地干扰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15条、16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其他企业;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同时,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
亮点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更为科学严谨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将担保问题放在总则里加以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以及审批程序,层层递进,既体现了担保是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经营活动,又显示出立法部门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和对外投资一样,担保问题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有关担保的重要问题均应在章程中作出约定 。新《公司法》严格限定了担保的批准机构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可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资产状况、行业特点、金融环境等内部的和外部的情况,在章程中对不同的批准机构赋予不同的批准权限 。同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对外担保的总额限额,以及单笔担保的限额 。
同时,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被担保人),批准机构和表决程序有所不同:①为普通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在批准权限上没有特别的限定,既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②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将受到两个层面的限定:首先,批准机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关联股东一是指本应参加表决的股东本身就是拟议中的被担保人,自然应当回避;二是指本应参加表决的股东受到拟议中的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的支配,当然也应当回避 。